关于学会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章程
(2024年9月12日民政部民社登[2024]1177号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COMMUNICATIONS ACCOUNTING SOCIETY(缩写为CC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有关单位和财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广大交通运输财会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倡导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民主科学精神,组织和推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学术研究活动,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会计理论、方法体系,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实现交通运输业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为早日建成交通强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财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交通财会》会刊和有关书籍;
(二)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学术交流;
(三)普及新的财金管理知识,推广先进财会管理理念,研究传播会计信息化新技术;
(四)组织交通运输财会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会科研课题的研究,财务会计咨询服务,研究和编写史料、教材,提出政策建议及其他财会相关工作;
(五)开展交通运输财会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开展奖励活动,培养发展财会管理人才;
(七)维护交通运输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八)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师或同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交通财会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交通财会业务、教研等工作五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以上财会工作八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财会工作者;
4、从事交通财会工作多年,自学成材,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5、交通运输行业部门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单位会员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且是从事交通生产、施工、科研、设计、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或团体提出申请,经本会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法,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并授予荣誉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并聘请(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1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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