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4〕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审核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据国家和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核筛选,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至 2030 年底。政策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

(二)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第七条 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是指用于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 西江航运干线支出,是指用于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西江航运干线新建、改建、扩建支出。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是指用于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应急抢通支出。其中,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包括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建设和购置项目;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包括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工作补助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中央根据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普通省道新建、改建、扩建、危旧桥梁(危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和精细化提升等支出。农村公路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县道、乡道、村道、通村公路发挥村内主干道作用的穿村路段的新建、改建、扩建、危旧桥梁(危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和精细化提升等支出,以及县级客运站(重点支持同时具备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旅游等两种以上功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上述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随后续规划制定进行滚动调入调出。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库内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和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 1

按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调整建议,财政部按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支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完善满足因素法分配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更新管理、末端数据及时准确填报等工作。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实施方案详见附 2

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到位前,地方可先行垫付财政资金,合法合规用于符合条件的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可以用于归垫。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项目等为工程费用),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可用于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购置费,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1 1 日起施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 号)同步废止。提前下达 2025年专项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附:1.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2.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1

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一、项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

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专项资金额。

(二)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和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资金。

(三)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补助标准

(一)公路界河桥梁(隧道)。

项目类别

标准

公路界河桥梁(隧道)项目

按照核定的中方侧工程总投资的100%

(二)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

项目类别

标准

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项目

核定投资的100%

(三)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项目类别

标准

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

道建设项目

核定投资的100%

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

道应急抢通项目

核定实际支出的100%

注:1. 航道建设项目包括航道及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中西部地区便民交通码头、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

2. 西江航运干线在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前,暂按工程费用的 100%执行。

3. 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业务支出,不含人员、办公经费。

(四)特殊地区省道投资补助标准。

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道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6 号)确定的项目所在地区普通国道标准执行。雄安新区公路对外通道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延续项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事项,在本办法印发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仍按照原核定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执行;本办法印发后,交通运输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核定专项资金额。

 

2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 号)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中央预算资金安排,向各省份安排奖励性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一、工作要求

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和养护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依据数据支撑系统重点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省份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对同技术等级普通国道补助标准。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并完善数据支撑系统,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更新管理、末端数据及时准确填报等工作。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数据支撑系统组织本省份分级开展项目库建设。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在省级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结合考核因素对奖补资金提出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方式,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依据。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二、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等,综合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额、建设里程、乡镇通三级公路建设、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危桥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村道安防工程)等任务,结合区域差异、财政困难程度、重点区域建设需求等,会同财政部确定“十四五”、“十五五”时期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奖补资金基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省份五年规划目标任务,提出本省份下一年度目标任务,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利用数据支撑系统中的各省份“十四五”、“十五五”时期规划目标任务累计完成情况,结合各省份“十四五”、“十五五”时期规划奖补资金基数,按照年度全国奖补资金预算情况,会同财政部测算各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西藏自治区主要完成剩余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等任务。

(二)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各省份下一年度预拨资金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向各省份下达下一年度预拨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本省份各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上报部门负责,并与数据支撑系统保持一致。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通过数据支撑系统中的数据对各省份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交通运输部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各省份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各省份清算下达上一年度奖补资金。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可利用数据支撑系统对各省份报送的数据、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复核,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资金违规使用的省份,视具体情况扣减奖补资金。

三、测算公式

(一)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年度全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奖补资金总额×(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各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

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某省份五年规划奖补资金基数×某省份规划目标任务计划累计综合完成率-某省份累计实际下达奖补资金-某省份累计考核扣减资金。综合完成率按照五项建设任务每项 20%的权重进行计算,综合完成率超过 100%后按照 100%计算。

(二)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值=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某省份各项考核指标得分÷100

(三)当考核系数<1 时,某省份年度考核扣减资金=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值。

四、主要考核因素及奖补资金标准

(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系数(权重 60%)。

包括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任务完成率、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里程任务完成率、乡镇通三级公路任务完成率、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务完成率等五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 12%12%12%12%12%。西藏自治区考核剩余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务完成率两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 48%12%

1.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任务完成率=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年度实际完成额÷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年度投资计划额。任务完成率≥1,得分=120.8≤任务- 4 -完成率<1,得分=12×任务完成率;0.5≤任务完成率<0.8,得分=10×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0.5,得分=0

2.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里程任务完成率=年度实际新改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里程÷年度计划新改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里程。任务完成率≥1,得分=120.8≤任务完成率<1,得分=12×任务完成率;0.5≤任务完成率<0.8,得分=10×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0.5,得分=0

3.乡镇通三级公路任务完成率=年度新增通三级公路乡镇个数÷年度计划新增通三级公路乡镇个数。任务完成率≥1,得分=120.8≤任务完成率<1,得分=12×任务完成率;0.5≤任务完成率<0.8,得分=10×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0.5,得分=0

4.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年度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个数÷年度计划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个数。任务完成率≥1,得分=120.8≤任务完成率<1,得分=12×任务完成率;0.5≤任务完成率<0.8,得分=10×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0.5,得分=0

5.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务完成率=年度危桥改造完成座数÷年度计划危桥改造完成座数×0.7+年度村道安防工程建设完成里程÷年度村道安防工程计划建设完成里程×0.3。任务完成率≥1,得分=120.8≤任务完成率<1,得分=12×任务完成率;0.5≤任务完成率<0.8,得分=10×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0.5,得分=0

6.西藏剩余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年度新增通硬化路乡镇和建制村个数÷年度计划新增通乡镇和建制村个数。任务完成率≥1,得分=480.8≤任务完成率<1,得分=48×任务完成率;0.5≤任务完成率<0.8,得分=40×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0.5,得分=0

注:某省份某项任务已实现公路“十四五”“十五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该项任务完成率计为 100%。有关省份应按规定优化建设任务方案、压缩投资规模。

(二)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系数(权重 40%)。

包括普通省道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完成情况两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 20%20%

1.普通省道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得分=20×(普通省道优良路率得分系数×0.7+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0.3)。

1)普通省道优良路率≥80%,普通省道优良路率得分系数=1

270%≤普通省道优良路率<80%,普通省道优良路率得分系数=考核年度普通省道优良路率÷(上一年度普通省道优良路率+1%),且最大不超过 1

3)普通省道优良路率<70%,普通省道优良路率得分系数=考核年度普通省道优良路率÷71%

4)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90%,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1

585%≤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90%,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比例÷(上一年度省道一、二类桥梁比例+1%),且最大不超过 1

6)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85%,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比例÷86%

2.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得分=20×(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得分系数×0.7+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比例得分系数×0.3)。

1)农村公路优良路率≥70%,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得分系数=1

255%≤农村公路优良路率<70%,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得分系数=考核年度农村公路优良路率÷(上一年度农村公路优良路率+1%),且最大不超过 1

340%≤农村公路优良路率<55%,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得分系数=考核年度农村公路优良路率÷(上一年度农村公路优良路率+2%),且最大不超过 1

4)农村公路优良路率<40%,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得分系数=考核年度农村公路优良路率÷41%

5)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99%,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1

695%≤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99%,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比例÷(上一年度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比例+1%),且最大不超过1

7)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95%,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比例÷96%

因遭受特大雨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公路基础设施大范围严重损毁,并由国家印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当年的公路优良路率技术指标按照受灾年份的上一年计算。

五、附加考核因素

(一)全国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某省份全国示范县覆盖率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4分,最多加2分。某省份当年被取消全国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有关称号的,每取消一个,扣0.2分,最多扣2分。

(二)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某省份当年每完成一项试点任务验收,且评定等级为优秀,加0.3分,最多不超过1分;某省份当年每有一项试点任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扣0.3分,最多扣1分。

(三)数据质量基础工作,省级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考核数据支撑系统等统计工作质量测评得分位列全国前 5 名的,每省份加0.5分;位列510名的,每省份加0.2分,其余不加分。

(四)引导县级客运站拓展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旅游等功能工作,某省份具备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旅游等两种以上功能的县级客运站占比大于或等于80%的,得1分;小于 80%的,得分=具备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旅游等两种以上功能的县级客运站比例/80%×1

(五)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某省份当年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0.3分、特别重大事故0.5分的标准进行扣分,每省最多扣1分。

根据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实施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可对奖补资金建设任务、考核因素适时作出调整。

六、川藏铁路配套公路的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川藏铁路配套公路中涉及农村公路项目补助资金,在本办法实施期内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切块下达。相关地方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时,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川藏铁路配套公路项目建设资金。

七、有关指标解释和来源

(一)建设任务指标。

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完成额:指由建设单位填报的普通省道建设完成投资额和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额的和(计量单位:万元)。

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里程:指普通省道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完成里程和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完成里程的和(计量单位:公里)。

新增通三级公路乡镇个数:指新增通三级公路的乡镇个数(计量单位:个)。

乡镇通三级公路,指乡镇至少有一条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公路(可由多条路线组成),连接至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网。

乡镇通三级公路路线位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穿越乡镇政府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2.通至乡镇政府驻地;3.通至乡镇政府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聚居区域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

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个数:指通硬化路自然村个数(计量单位:个)。

自然村通硬化路,指自然村至少有一条硬化公路连接至对外路网。

自然村通硬化路的位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穿越自然村(组)的居民聚居区域;2.通至自然村(组)居民聚居区域或某个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聚居区域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

危桥改造座数:指改造完成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类或五类的桥梁数量(计量单位:座)。

村道安防工程完成里程:指村道实际建设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里程(计量单位:公里)。

(二)养护任务指标。

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优良路率:指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定为优和良的公路比例(计量单位:%)。

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指普通省道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一类和二类的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上桥梁总数的比例(计量单位:%)。

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数量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指农村公路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桥梁数量占农村公路上桥梁总数的比例(计量单位:%)。

(三)上述数据从各省份建立的数据支撑系统中提取。

(来源:财政部)

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