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社团主管部门备案。
会费标准如下: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3000元;
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2000元;
一般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会费另行规定。
当年会费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
第三条 对逾期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用于《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接受交通运输部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应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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