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社团主管部门备案。

会费标准如下: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3000元;

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2000元;

一般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会费另行规定。

当年会费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

第三条  对逾期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会费用于《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接受交通运输部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应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