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章程
(经2004年6月22日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COMMUNICATIONS ACCOUNTING SOCIETY(缩写为CCAS)。
第二条 本会是交通行业会计科学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全国交通行业中的有关单位和财会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广大交通财会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倡导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民主科学精神,组织和推动全国交通行业的会计学术研究活动,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会计理论、方法体系,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交通行业的财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会议,编辑出版《交通财会》会刊和有关书籍;
(二)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学术交流;
(三)普及新的财金管理知识,推广先进财会管理经验,研究财务会计新技术;
(四)组织交通财会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交通行业财会科研课题的研究,财务会计咨询服务,研究和编写史料、教材,提出政策建议及其他财会相关工作;
(五)开展交通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培养发展和举荐财会管理人才;
(七)维护交通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八)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师或同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交通财会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交通财会业务、教研等工作五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以上财会工作八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财会工作者。
4、从事交通财会工作多年,自学成材,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5、交通行业部门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单位会员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且是从事交通生产、施工、科研、设计、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会或本会按会员条件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并授予荣誉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并聘请(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年或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常务理事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商有关部门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会业务范围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期刊编辑部,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本会所属期刊编辑部受本会领导,是非法人组织,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以承担本会委托的财会学术研究课题、组织开展本专业财会学术研讨活动为主要任务,并受本会授权或委托开展工作,其活动经费按照经费预算需求,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本会予以拨付。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接受会员单位的赞助,但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交通运输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交通运输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交通运输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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